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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四川省医药爱心扶贫基金会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2017-08-22 点击率:1669

四川省医药爱心扶贫基金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基金会、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共四川省委关于集中力量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四川省医药爱心扶贫基金会章程》要求,制定本基金会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在全省贫困人口中,特别是患大病、慢性病的贫困人口中,开展医疗援助、医疗康复、心理援助和扶贫助残等帮扶活动;

(二)开展支持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相关活动;

(三)开展支持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相关活动;

(四)开展医疗卫生计生扶贫济困活动;

(五)开展卫生计生扶贫济困相关调查研究工作;

(六)承担医疗卫生计生扶贫及政府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四条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为本基金会理事长,秘书处承担基金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第二章  挂靠单位及联系指导处室职责

第五条  挂靠单位为四川省医疗卫生服务指导中心,联系指导处室: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医管处,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划财务处、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人事科教处配合指导基金会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挂靠单位和联系指导处室主要职责:

(一)指导基金会的业务工作;

(二)指导换届及年检等工作;

(三)指导基金会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四)对基金会业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五)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基金会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清算等事宜。

第三章  理事会职责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决定机构资产运作的原则、策略、途径和重大投资事项;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监督并适度控制财务执行过程,选择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机构政策,包括会计政策、人事薪酬政策以及重大公益项目等的管理政策,确保有效的决策以及体现在决策过程中的效率、程序、创造价值和纠错能力;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给予秘书长工作支持并评估其绩效;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理事长职责

第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制订理事会工作计划并付诸执行;

(三)督促理事善尽职守;

(四)检查理事会决定的执行情况;

(五)与理事和常务秘书长进行双向沟通;

(六)代表基金会签署或授权签署有关文件;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特殊情况下,理事长可根据需要,授权秘书长行使上述有关职权。

第五章  秘书长职责

第九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十)根据理事长授权,行使有关职权。

本基金会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医药爱心扶贫基金会章程》的行为,秘书长应承担相应责任。因秘书长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秘书长应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章  基金会市(州)、县工作部职责

第十条  市(州)、县工作部(以下简称工作部)在省医药爱心扶贫基金会秘书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工作部按照《四川省医药爱心扶贫基金会章程》及基金会秘书处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工作部不按照《四川省医药爱心扶贫基金会章程》及基金会秘书处工作要求擅自开展活动的,若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纪律等行为,由工作部负责人自行承担一切后果、责任。

第七章  慈善捐赠

第十三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基金会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基金会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四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基金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基金会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第十五条  捐赠人与基金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八章  资产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在全省贫困人口中,特别是患大病、慢性病的贫困人口中,开展医疗援助、医疗康复、心理援助和扶贫助残等活动支出;

(二)开展支持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相关活动支出;

(三)开展支持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相关活动支出;

(四)开展医疗卫生计生扶贫济困活动支出;

(五)开展卫生计生扶贫济困相关调查研究工作支出;

(六)承担医疗卫生计生扶贫及政府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支出;

(七)公益资助项目的管理费用支出;

(八)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九)为资产保值、增值而投资;

(十)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面向社会公众的募捐活动;

(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实施规模较大的募捐活动;

(三)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二十六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或受助项目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每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本基金会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上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完成年度工作报告)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在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做到科学、规范,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500万元的慈善项目。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务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须经本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解释权属本基金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