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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四川省医药爱心基金会薪酬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2021-09-14 点击率:2653

四川省医药爱心基金会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8〕96号)、《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6〕47号)、《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新招聘的管理人员聘用职员岗位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川人发〔2009〕14号)、《四川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1〕29号)、《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1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会所有人员。

第三条  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以德为先、客观公正、易于实施的基本原则,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成绩突出的人员倾斜。

第二章  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薪酬管理

第四条  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补贴以及职工福利构成。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构成,津补贴包括物价补贴、市内交通补贴、岗位津贴以及加班费等其他津补贴。

绩效工资、岗位津贴、交通补贴等与出勤率相关的津补贴,根据职工每月考勤情况进行发放。正常履行请假手续的事假扣除薪酬以半天起算,扣除当日(半日)月度绩效工资和交通补贴、岗位津贴等与出勤率相关的津补贴。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发放按照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川人工〔1994〕38号)执行,病假天数在30天以内(含30天)的绩效工资、津补贴按核定的80%发放,30天至60天(含60天)按70%发放,超过60天后按60%发放。

第五条  基本工资标准:

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标准调整时我会人员工资相应进行调整。

(一)岗位工资

工作人员按聘用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秘书长岗位执行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秘书长岗位执行六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部长岗位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部长岗位执行八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一般办事员岗位执行九级岗位工资标准。

(二)薪级工资

工作人员薪级工资起点按岗位工资级别执行。具体办法是:秘书长岗位执行21级薪级工资标准,副秘书长岗位执行17级薪级工资标准,部长岗位执行12级薪级工资标准,副部长岗位执行8级薪级工资标准,一般办事员岗位执行4级薪级工资标准。

按学历确定的起点薪级工资标准: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11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工作人员可从按岗位级别对应的起点薪级工资和按学历确定的起点薪级工资中选择较高的一种方式核算薪级工资。

第六条  绩效工资及年度考核

绩效工资考核按月执行,绩效工资发放分为按月发放和按年发放,当月绩效工资的70%于次月发放,另30%作为年度绩效工资,于年终考核后统一发放。

(一)组织实施机构

绩效工资的考核由秘书处办公会审定。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由秘书长任组长,副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为各部室负责人。

(二)考核实施原则

绩效考核实行逐级负责和层层考核的原则。秘书长的绩效考核由理事长实施;副秘书长的绩效考核由秘书长实施;各部室负责人的绩效考核由分管副秘书长实施;其他工作人员(含部室副职)的绩效考核由所在部室负责人实施。

(三)月绩效工资考核与分配

1.计算公式

月绩效工资=月绩效工资基数4000元*(职务系数+职称系数)*月度考核分/100分

2.分配系数

月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系数包括职务系数和职称系数。

(1)职务系数

职务

分配系数

一般办事员

1.0

部室副职

1.15

部室正职

1.3

副秘书长

1.45

秘书长

1.6

一般职工主持部室工作,享受部室副职待遇;部室副职主持工作,享受部室正职待遇;兼任中共党内职务,工会职务等增加绩效工资分配系数0.05;其它享受待遇的情况,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确定。若有职务调整,在调整的次月开始执行新的职务系数。

(2)职称系数

职称

分配系数

中级

0.10

副高级

0.20

正高级

0.30

3.月绩效工资考核

基础考核部分分值基准为100分,按月绩效工资考核标准表(附件1)进行考核。所有绩效考核加减分均需提供充分依据,如有加分或扣分的,须由绩效考核实施人员在月绩效工资考核标准表上注明被考核人明确和具体的加分或扣分行为事实,以及对后果的客观评价,原则上当月综合绩效考核累计加分最多不超过50分。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考核领导小组提出复核申请(必须提供本人签名的书面情况说明),提交秘书处办公会研究裁定。绩效考核实施人于每月第五个工作日前将上月度考核结果报考核领导小组统计后填写月绩效工资考核情况汇总表(附件2),经考核领导小组核实、统计、核算,并由秘书长或理事长(仅适用于考核秘书长的情况)审签后,交财务部作为绩效工资的发放依据。

(四)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

(1)月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培养培训、表彰奖励、职务系数调整、年度考核结果评定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2)当月绩效考核总分70-80分(含70分,不含80分)为轻度缺陷,当月绩效考核总分60-70分(含60分,不含70分)为中度缺陷,当月绩效考核总分低于60分或发生重大事故为重度缺陷。

(3)季度内出现轻度缺陷,下一季度职务系数下调一级;季度内出现中度缺陷,下季度职务系数下调两级;季度内出现重度缺陷,下季度职务系数下调三级,并扣发当月全部绩效工资。

(五)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月绩效考核分数作为年度考核结果评定的主要依据,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不超过参与本年度考核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的年度绩效工资增加百分之十五。

第七条  津补贴及职工福利

我会工作人员均享受物价补贴和市内交通补贴;部室负责人及以上享受岗位津贴。与岗位对应的津补贴标准见附件3。

单位提供市内交通补贴后,职工在市内的公务活动,一律不再报销交通费,近郊、市外公务活动参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如因工作需要占用非工作时间加班,原则上应安排补休,确因特殊原因无法补休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补偿。工作人员加班前需向分管负责人报备,加班后提交补休申请。

因公出差、参加培训和会议等公务活动并报销差旅费的,派驻外单位干部等已享受相关生活补助的,在非本单位加班的,其他已享受相关补助的,不再享受加班补偿。

职工福利包括工作餐、员工体检、工会福利、通讯费等,工会福利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第八条  试用期待遇

适用于与我会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试用期的工资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且不低于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存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为专职工作人员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正常调整薪酬办法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正常增加一级薪级工资,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岗位变动调整工资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标准参照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最新标准执行。

(四)调整绩效工资基数

我会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事业单位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基数。

第三章  理事会成员及其他人员薪酬规定

第十一条  根据组织安排和工作需要,由机关、企事业单位派遣到我会担任理事的,其薪酬由派遣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根据我会工作需要,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专职担任我会理事的,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结合我会实际,其薪酬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志愿服务人员:包括向社会招募的志愿者、在校大学生等,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发放薪酬,根据情况发放餐补和交通补助。

第十四条  临时聘用人员:根据我会工作需要,就完成某一工作任务进行聘任,签订劳务协议,报酬由双方协商后在协议中约定。

第十五条  借调人员:根据我会工作需要,由我会与有关单位协商借调在职人员开展我会工作,借调期限由双方共同约定,不签订劳动合同,薪酬由原单位发放。

第十六条  兼职退(离)休领导干部:退(离)休领导干部在我会兼职,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不在我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补贴等报酬,因我会工作出差可按照有关规定领取出差补助。

第十七条  实习人员:根据我会工作需要接收的实习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按月发放实习补助费。

第十八条  对市场化选聘和管理我会的负责人、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结合我会发展实际,其薪酬水平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四川省医药爱心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