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户单位:四川省医药爱心基金会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成都金河支行
账 号:5105 0150 8608 0000 0123
一、项目背景
碘对比剂相关的急性肾损伤(CA-AKI)过去也称为造影后急性肾损伤(PC-AKI),是指血管内使用造影剂后发生的肾功能下降,如果造影剂的使用与肾功能损害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则称为对比剂引起的急性肾损伤(CI-AKI),过去也称为对比剂肾病(CIN)。近年来,静脉注射造影剂后的PC-AKI发生率约为5.0%~6.4%,《影像科碘对比剂输注安全专家共识》指出对比剂肾病已成为导致医源性肾损伤的第3大病因。
PC-AKI患者肾功能下降高峰值通常出现在造影后2~3d,在1~3周后回复至基线水平,尽管下降程度往往较轻,但明显延长患者住院时间、增加短/长期死亡率。《碘对比剂使用指南(第2版)》指出对比剂肾病的危险因素包括既往肾功能不全、糖尿病、血容量不足、心力衰竭、使用肾毒性药物、低蛋白血症、低钾血症、大剂量使用碘对比剂和不完全水化等,此外可能还与对比剂粘滞度和渗透压有关。由于碘对比剂主要经肾脏排泄,因此基线肾功能不全与对比剂后急性肾损伤的发生有明显的关联。2020年ACR/NKF共识指出,eGFR≥60mL/min的患者CA-AKI的发生率约为5%,45mL/min≤eGFR≤59mL/min的患者约为10%,30mL/min≤eGFR≤44mL/min的患者则为15%,而eGFR<30mL/min的患者CA-AKI发生率高达30%。
碘对比剂按渗透压大小可分为高渗、次高渗和等渗对比剂,高渗对比剂由于其不良反应发生率明显高于次高渗和等渗对比剂,国内外指南推荐优先使用非离子型等渗和次高渗对比剂。一篇纳入29项RCT研究的系统性回顾和Meta分析显示,不同次高渗对比剂在CIN发生率方面无显著差异,而等渗对比剂相比次高渗对比剂降低了CIN风险(RR=0.8,P=0.045),但该差异未达到具体重要临床意义的判定标准。在接受冠脉造影和/或PCI,且合并肾功能不全的患者中进行的研究显示,使用等渗对比剂碘克沙醇后引起的急性肾损伤(CI-AKI)发生率大约为14.6%,与次高渗对比剂无统计学差异。既往研究对于CIN的诊断标准均采用应用碘对比剂后患者2~3天的血清肌酐(Scr)水平升高至少44μmol/L(0.5mg/dl)或超过基础值25%,同时排除其他可能引起肾损伤的原因,而2018年欧洲泌尿生殖放射学会(ESUR)指南和2020年美国放射学会(ACR)和美国肾脏病基金会(NKF)联合声明均对血肌酐检测的时间和标准进行了修改,新的PC-AKI或CA-AKI定义为使用碘对比剂后48~72h内发生的血肌酐升高超过26μmol/L(0.3mg/dl),或大于基线值1.5~1.9倍。新标准降低了诊断急性肾损伤的血肌酐阈值,可能增加对比剂相关的急性肾损伤检出率。目前对于等渗对比剂和次高渗对比剂在新诊断标准下的对比剂引起的急性肾损伤(CI-AKI)发生率尚无报道,基于以上原因,考虑到临床可行性和时间差对血清肌酐值的影像,本研究将对比剂使用后血清肌酐检测时间限定为60±6h,探寻新标准下肾功能不全患者CI-AKI发生率。
二、项目目的
本研究旨在应用新的CI-AKI诊断标准,在真实世界中广泛收集使用等渗和次高渗对比剂且基线合并肾功能不全的患者,对比两组在真实临床中CI-AKI的发生率,并分析CI-AKI发生率是否与肾功能严重程度有关。
三、研究组织
四川省“等渗与次高渗碘对比剂在肾功能不全患者中诱发对比剂急性肾损伤(CI-AKI)的对比临床研究”多中心项目由四川省医药爱心扶贫基金会统一组织管理,项目负责人为四川省医药爱心扶贫基金会秘书长。
四、项目资金及来源
项目资金由愿意为四川省“等渗与次高渗碘对比剂在肾功能不全患者中诱发对比剂急性肾损伤(CI-AKI)的对比临床研究”多中心项目提供支持的企业捐赠。基金会管理费用为该项目捐赠资金的5%。项目发生费用的报销和流程按照四川省医药爱心扶贫基金会相关财务制度和项目报销制度执行。
五、研究周期
自本项目实施之日起,为期两年。
六、研究人员与组织架构
项目组成员单位名单:
医院名称 |
四川省肿瘤医院 |
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 |
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 |
广安市人民医院 |
眉山市人民医院 |
大邑县人民医院 |
天府新区人民医院 |
平昌县人民医院 |
大竹县人民医院 |
达川区人民医院 |
903医院 |
青白江区人民医院 |
三台县人民医院 |
蓬安县人民医院 |
江油市人民医院 |
研究者:参与本项目的各级医疗机构放射科医师、临床医师。
各参研单位职责:各参研单位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参加项目医务人员,严格按照研究方案进行临床研究,保证研究数据准确、真实、可靠;认真填写患者信息表,按时提供规定病例数;各参研单位研究者负责做出与临床试验相关的医疗决定,保证受试者在试验期间如出现不良事件(AE)和严重不良事件(SAE)时得到适当的治疗,各单位研究者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受试者的安全,并及时记录在案;对于发生与临床研究使用药品相关损害的受试者,由药品生产产家承担治疗费用及相应的经济赔偿。参研单位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动态调整。
七、研究设计和方法
1.研究对象
1200例以上符合入排标准的拟接受碘对比剂检查且合并基线肾功能不全的患者。
2.研究方法
本试验采用前瞻性、队列研究设计。所有符合入排标准且拟接受碘对比剂增强检查的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后进入研究,根据研究者或患者及其家属的意愿选择使用等渗或次高渗对比剂,对比剂剂量按当地临床常规使用。患者接受对比剂检查前及注射对比剂后60±6h内应分别进行至少一次肾功能检查,检查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血清肌酐水平(Scr)和肾小球滤过率(eGFR)。研究期间应尽量避免患者接受2次及以上的对比剂检查,若必须行重复检查时,应保证相邻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在72 h以上。
本研究的访视节点包括接受对比剂检查当天(注射对比剂前),注射对比剂后60±6 h内,注射对比剂后1个月,随访方式采用门诊随访。受试者研究期间发生任何不良情况时,要随时电话通知医生。
3.纳入标准
符合以下所有标准者,可以入选:
1) ≥18周岁;
2) 注射对比剂前经肾功能检查证实存在肾功能不全;
3) 住院期间至少接受一次碘对比剂检查;
4) 签署知情同意书。
4.排除标准
1) 甲状腺功能亢进未治愈者;
2) 既往有碘对比剂不良反应史或碘对比剂过敏者;
3) 相邻两次对比剂应用间隔时间<72h;
4) 入院后首次对比剂检查前24h至对比剂检查后72h期间使用过肾毒性药物,包括但不限于氨基糖苷类、两性霉素B、NSAIDs、铂类化合物、环孢素A、他克莫司、阿德福韦、替诺福韦等;
5) 住院期间接受两种以上碘对比剂检查者;
6) 已参与其他药物/器械的研究或在另一药物/器械研究的随访期间;
7) 其他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与研究的情况,如孕妇、哺乳期妇女、酗酒者、精神病患者等。
5.数据管理与保密
1)对所有已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合格入选的受试者,均须认真、详细记录病例报告表中的所有项目,不得空项、漏项,无须填写的应在空格内划斜线;
2)病例报告表中所有数据均应与受试者原始病历数据核对,保证无误;
3)病例报告表作为原始数据记录,做任何更正时只能划一横线,在旁注明改后数据,并由研究者签名且标注日期;
4)对显著偏高或在临床接受范围以外的数据,须加以核实并作必要说明。
八、项目验收
项目结束后由四川省医药爱心扶贫基金会与项目专家组组成项目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