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户单位:四川省医药爱心基金会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成都金河支行
账 号:5105 0150 8608 0000 0123
第一条 为了预防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恐怖融资是指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第四条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原则
(一)合法审慎原则。所有涉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部门或岗位都应当依法并且审慎地识别洗钱和恐怖融资等交易,做到有疑必报,报必详尽,认真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二)保密原则。涉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各部门及岗位应当保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信息泄露或不当暗示给其他不相关人员。
(三)与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应当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分支机构和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依法协助司法机关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第五条 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目标,理事会为基金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决策机构;秘书处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财务部、项目部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责任部门,执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具体工作计划,负责对异常交易的分析、审核和判断。
第六条 理事会、秘书处、办公室、财务部、项目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组织管理体系。
第七条 理事会职责
(一)审议批准基金会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制度的有效性和健全性做出评价,以使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缺陷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三)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风险进行监督管理。
(四)审议批准秘书处提交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报告和总结。
(五)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相关的其他决策。
第八条 秘书处职责
(一)统一管理、协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
(二)研究和制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
(三)研究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与对策。
(四)组织落实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计划,协调对外工作交流。
(五)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
第九条 财务部职责
(一)熟悉业务交易客户性质、业务经营的范围、业务经营规模等状况。
(二)注意观察、了解资金的动向,对异常交易进行分析、审核和判断,发现问题,及时向秘书处报告。
(三)作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联络部门与人民银行保持紧密联系,及时汇报相关情况。
(四)关注大额资金交易,化整为零的资金交易等情况,一经发现,应立即按相关规定随时上报。发生可疑交易事项时,协助相关部门深入实地进行可疑交易的调查核实工作。
(五)负责组织对员工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学习。
(六)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
第十条 办公室职责
(一)统一负责日常业务交易、项目业务活动交易等客户信息资料的收集、保存、变更等管理。
(二)负责理事成员、捐赠人、受益人等自然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信息资料管理。
(三)负责理事单位、捐赠单位、合作企业等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等信息资料管理。
(四)收集、筛选可能预示潜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问题的数据,及时向秘书处汇报任何可疑交易情况。
(五)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部的职责
(一)熟悉慈善项目目标、受助对象、运作方式等信息,组织项目规范有序开展。
(二)负责确认受助人身份,确保受益人符合规定条件,了解受益人的声誉,保护受益人隐私。
(三)及时追踪项目资金的使用进度,掌握重大救助资金交易动态,确保救助资金的安全有效。
(四)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
第十二条 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合理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第十三条 依法确认业务活动相关受益人的身份,确保受益人符合规定条件,了解受益人的声誉,依法保护受益人隐私,不得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活动。基金会应当依法记录所取得的捐赠人的身份信息,并尊重其保密要求,识别其负责人及理事的身份。
第十四条通过合理手段审核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了解其经营活动基本状况。
第十五条基金会与境外组织建立合作关系或者发生资金交易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组织业务、声誉、内部控制制度、合法经营情况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组织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在书面协议中明确基金会与境外组织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基金会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基金会应当做好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以及所有公开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五年。
第十八条 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第十九条 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交易记录应当充分详细,以确认资金的使用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 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应将其保存至调查工作结束。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与其他组织或个人开展合作或者发生资金交易时,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相关组织或个人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应当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 在资金交易过程中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交易或交易主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应在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秘书处报告,批准同意后向发生可疑交易的相关组织或个人发出预警通知,提示相关组织或个人依法提交可疑交易报告进行说明。
第二十三条 相关组织或个人经核实后认为不存在洗钱或恐怖融资风险的,应要求其在收到预警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秘书处提交情况说明。如果秘书处认为相关组织或个人所述理由不足以解除疑点的,应在收到情况说明的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十四条 除上述情形外,如果各岗位有合理理由怀疑交易或交易主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活动的,应立即向秘书处报告。秘书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及各岗位应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如果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经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后重新报出。
第二十六条 积极组织员工学习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知识,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第二十七条 积极参加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或民政部门等相关组织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提高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可疑交易的分析能力、工作质量。
第二十八条 汇集有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案例,及时掌握相关的基础知识,了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动态及形势,提高员工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意识及职业敏感度,促进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十九条 对按要求保管的所有身份资料、交易记录和为识别相关组织或个人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和恐怖融资案件所搜集的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无关的单位和个人透漏。
第三十条 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三十一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获得的有关信息保密;除法律规定外,不得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
第三十二条 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等机构进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情况和相关信息,在调查期间,要严格保密,确保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对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应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监督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提出整改措施及建议,秘书处应加强重视,及时落实整改要求,实施跟踪反馈,加强监督制约。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四川省医药爱心扶贫基金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