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户单位:四川省医药爱心基金会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成都金河支行
账 号:5105 0150 8608 0000 01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医药爱心基金会基金管理,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及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四川省医药爱心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捐赠人,遵循本基金会宗旨,自愿、无偿地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至本基金会,其捐赠财产的货币价值形成基金。
第三条 基金管理的主要任务:开展基金募捐、基金使用、基金财务管理、基金监督、基金信息统计与公开等。基金管理工作由本基金会理事会负责,秘书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四条 本基金会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章 基金募集
第五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六条 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活动是指:
(一)面向社会公众的募捐活动;
(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实施规模较大的募捐活动。
第七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
第九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十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资金。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基金主要用途:
(一)用于符合章程业务范围规定的活动或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支出;
(二)用于符合章程业务范围规定的活动或项目发生的间接运行费用支出;
(三)用于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费用;
(四)用于为募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开展的活动支出;
(五)为资产保值、增值而投资;
(六)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或受助项目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等内容。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执行。
第五章 基金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技能的财务人员。理事长、副理长和秘书长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基金会会计主管,会计主管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基金会的出纳。
第十八条 原则上本基金会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上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人代表以及清算,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条 依据本办法建立健全本基金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章 基金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监督。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平台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有义务接受捐赠人对捐赠财产管理、使用情况的查询,并及时如实答复。如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财产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益人应当珍惜慈善资助,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受益人未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要求其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应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公益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七章 基金信息统计与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公益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当公布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应每年公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表、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布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布活动的有关事务。
第二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须经本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解释权属四川省医药爱心基金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