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户单位:四川省医药爱心基金会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成都金河支行
账 号:5105 0150 8608 0000 0123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医药爱心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资金募集、使用和监管,保护捐赠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资金安全,促进基金会稳步、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并结合《四川省医药爱心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基金会理事会领导下,秘书长全面负责财务工作,并对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会计主管协助秘书长主持日常财务会计工作。
第三条 按照《会计法》规定及基金会开展业务活动需要,设置基金会的财务部,配备财务人员。财务人员需具备从事财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主管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四条 建立健全财务人员岗位职责,做到岗位明确,以岗定责, 权责分明。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不得经手现金、银行票据、有价证券的保管和收付工作。
第五条 财务人员工作调动需办理移交手续,并履行监交程序,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好财务人员交接手续,包括:
1、整理待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2、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凭证、账表、印章、现金、支票登记簿以及其他有关台账、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3、一般财务人员移交由会计主管进行监交,会计主管移交由秘书长进行监交。移交文件由移交双方及监交人共同签字。
第六条 财务人员应加强会计业务的学习和训练,提高业务素质, 每年至少参加一次财务知识培训或继续教育。
第七条 财务人员对不合理、不真实、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和违反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应坚持原则,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八条 财务人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办事公正。
第九条 按照国家税法有关规定按时纳税申报,及时足额上缴税金和其他税费。
第十条 主动接受主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社会审计单位等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出纳岗位职责
1、遵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负责办理收付款项业务及信息录入、银行存款和库存现金的管理工作,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编制现金盘点表,做到日清月结;
3、负责每月与银行进行账单核对,验证银行账面存款数与单位账面存款数是否相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4、负责保管和使用税务票据、捐赠票据、支票等各类票据,并做好票据使用的登记工作,申请电子捐赠票据;
5、负责员工工资发放和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金、个人所得税缴纳的工作;
6、负责保管制单U盾、现金付讫章、现金收讫章、“作废”章;
7、负责审核及整理原始凭证,若发现记载不准确、内容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拒绝办理并退回给经办人补充、完善,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8、基金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会计岗位职责
1、遵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各项收费制度、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保证专款专用;
2、负责银行账户资金的收付款审核、信息复核;
3、负责保管会计主管U盾、财务专用章;
4、负责整理、审核收付款原始凭证,若发现记载不准确、内容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拒绝办理并退回给经办人补充、完善;
5、负责录入记账凭证,做到凭证合法、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手续完备;
6、负责应收应付账款的清查;
7、负责固定资产台账管理、年末固定资产盘点;
8、负责财务报表、财务预算、决算编制工作;
9、负责对接有关部门的审计、巡视等工作;
10、负责会计档案管理;
11、基金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必须根据基金会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四条 原始凭证是一切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的,是进行会计核算的重要资料。每一项经济业务发生都必须取得原始凭证。对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真实可靠,取得及时、内容完整清楚,具有合法性与完整性。财务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正确性。对原始凭证的具体要求如下:
1. 原始凭证必须符合规范。从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从个人处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签名或盖章;自制凭证要统一格式,统一填制方法;
2. 原始凭证必须填写清楚必要信息。包括:所购物品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
3. 对无章、数字不真实、内容不完整或不清楚、大小写不符、伪造、涂改的原始凭证不得接受报销;
4.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如遇特殊情况,须经会计主管批准后,提供复印件。
第十五条 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的基础,为保证会计账簿能够真实地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本来面貌,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记账凭证必须统一格式,以原始凭证为依据。填制凭证必须符合会计制度要求,要连续编号,记录明确,签章齐全,会计科目运用准确,摘要简明,附件数量完整,文字清晰,对应关系清楚,数字内容与原始凭证一致。
第十六条 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并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增加相关的二级、三级会计科目。
年末应打印各类明细账、现金、银行日记账和必要的备查账。
第十七条 会计报表是反映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成果的书面文件。编制会计报表要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每一年度会计报表应报送给理事会审定。
第十八条 现金是指存放在财务部,由出纳人员保管的库存现金,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第十九条 库存现金是为保证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原则上本基金会的库存现金限额为 50,000 元,超过库存限额部分应在当天解缴银行,需支取现金的特殊情况除外。
接受捐赠、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发生的现金收入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用不符合规定的凭证顶替现金,即不得白条抵库; 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得公款私存。
第二十条 现金要做到日清月结,每日业务结束后,出纳应将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是否相符。会计应不定期对现金进行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如发现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不符,须及时查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 银行存款是指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不属于现金结算范围的款项支付应全部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二十二条 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全额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二十三条 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第二十四条 出纳每月核对银行存款,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经会计复核。不允许出现超过两个月的未达账项,每月查明未达账项原因并及时处理。出纳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办理货币资金收付款业务。
第二十五条 每月结束后,出纳打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存款明细和回单,与会计核对后打印现金盘点表。
第二十六条 票据是指捐赠票据、银行空白票据等。
第二十七条 银行空白票据事先不得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对领购的银行票据应进行及时登记并妥善保管,作废的银行票据应加盖“作废”章。
第二十八条 捐赠票据由出纳保管,设置票据领用登记表,做好票据的领购、使用和核销登记工作,并对每一张捐赠票据的开立做好登记以便备查。
会计应不定期对票据的领购、开立、核销进行监督检查。
接受捐赠不分金额大小必须开具捐赠票据,作废的捐赠票据应盖上“作废”章。
第二十九条 银行预留印鉴须分开保管,不得随意放置或携带外出,用章、借章需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法人章由秘书长保管,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三十条 开通网上银行U 盾两个,由会计主管和出纳分别保管、使用。财务人员的工作用计算机上安装正版操作系统、浏览器、防火墙及正版杀毒软件,并下载安装银行提供的安全控件。
第三十一条 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授权与流程进行操作,由出纳录入信息,会计主管复核后方能支付。
第三十二条 网银业务一旦操作成功,若发生收款方信息有误需重新办理时,必须在收到银行转账失败的信息后,对该笔业务重新核对信息、重新审核制单并复核后,方可重新汇款。
第三十三条 出纳应每月打印每笔网上交易业务回单,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以备事后查询。
任何个人不得拥有超越内部会计控制的权力,不得由一人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全过程。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财务报销应坚持真实性原则、时效性原则、规范性原则、完整性原则。
第三十五条 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明确各级审批人的审批权限和审批责任,各级审批人应在规定的权限内进行审批。
(一)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及其他费用审批权限:单笔单批次5万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5万元以上(含5万元)由理事长审批。
管理费用包括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审计费等。
(二)慈善活动支出审批权限:单笔单批次50万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由理事长审批。
慈善活动支出包括直接或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费用、为管理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第三十六条 各级审批人应在规定的权限内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及其他费用审批程序
经办人员填写费用报销单→部门负责人审批→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秘书长审批→秘书长审批→理事长审批→出纳审核后付款。
(二)慈善活动支出审批程序
经办人员填写费用报销单→活动/项目业务负责人审批(若设有)→项目部/教育培训部负责人审批→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秘书长审批→秘书长审批→理事长审批→出纳审核后付款。
第三十七条 签字人责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审批人应正确行使审批权力,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不得在空白费用报销单、借款单等单据上签字。具体签字审批责任为:
(一)经办人:秉承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原则,对付款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及价格合理性,票据来源合法性,开具内容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承担直接责任。
(二)部门负责人:严格规范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在计划内、预算内和权限内行使审批权,对付款事项的合理性、必要性、真实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承担责任,项目部/教育培训部负责人还需对与项目开展相关性承担审核责任。
(三)财务部负责人:对借款人的信用、是否符合合同、预算、开支标准、相关财务制度、审批程序的要求,以及报销票据的真实性、合规性,费用报销单填写的规范性、完整性,资金支付方式的合规性等承担审核责任。
(四)分管副秘书长:在审批权限内并按照分管部门的职责对付款事项进行审核,对付款事项的合理性、必要性,以及与基金会发展紧密相关性承担分管责任。
(五)秘书长、理事长:对所有费用报销事项承担领导责任。
(六)出纳:把好付款最后一关,对付款金额正确性、审批手续完整性、资金支付安全性和支付方式合规性承担付款责任。
第三十八条 报销要求
(一)单笔单批次支出金额达到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原始凭证(一张计)原则上转账支付,否则应备注说明原因。
(二)部门或个人需事先借款的,应填写借款审批单,同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不得以电话、口信等形式作为借款申请。从借款之日起,一般在30天内归还或报销。上次借支未归还或报销的,原则上不再办理借支手续。
(三)报销所附原始凭证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取得,且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票据、合同均应提供原件(电子票据除外),若合同原件只有一份需存档,则可附复印件,单位名称必须为“四川省医药爱心基金会”。
(四)经办人在报销时,应严格执行本基金会财务报销制度,使用基金会统一格式的借款单、费用报销单、领条等,内容填写完整,大小写金额一致,不得涂改。出具有关批件或报销佐证材料,所附原始凭证必须做到单位名称、税号、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等项目记载清楚、完整,相关签字审批手续必须完善。
(五)本基金会内部各负责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并根据用款申请按照规定审批和签署意见执行,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手续残缺不全的,财务部门应退回,并要求补齐手续重新审批,经办人员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
第三十九条 报销标准
参照《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14]6号)《四川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川委办[2014]9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厉行节约相关制度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川财行[2015]255号)《四川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15]299号)规定,制定费用开支标准。以下标准未涉及到的费用,支出标准经秘书处讨论、秘书长审批后执行。基金会各慈善项目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制定项目报销制度,按照基金会相关流程审核后执行。
(一)工作会议
工作会议是指由基金会举办的工作会议。会议费用以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价格为准,未签订合同的,原则上参照四川省省直机关二类会议费用标准执行。
(二)业务活动
业务活动是指基金会主办的各类学术活动、项目培训及项目活动等与基金会业务或项目相关的活动。业务活动费用以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价格为准,未签订合同的,原则上参照四川省省直机关二类培训费用标准执行。
(三)国内差旅费
国内差旅费是指参加外单位主办会议、培训或外出调研考察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1.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标准
类别 |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其余人员 | 备注 |
城市间交通费用 | 飞机头等舱 | 飞机经济舱 | 飞机经济舱 | 不含旅游船、出租小汽车、包车 |
火车软席软卧 | 火车软席软卧 | 火车硬席硬卧 | ||
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
轮船一等舱 | 轮船二等座 | 轮船二等舱 | ||
汽车凭据报销 | 汽车凭据报销 | 汽车凭据报销 | ||
若因工作需要采取租车方式出行,其费用按照与租车公司签订的合同执行。 | ||||
伙食补助费 |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甘孜、阿坝、凉山每人每天120元,其余地区每人每天100元;省外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其余地区每人每天100元。工作人员在成都近郊出差伙食补助80元/天。 | |||
公杂费 | 公杂费是指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每人每天50元,省外每人每天80元。若由所在单位或其它单位派车、租车的,不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公杂费减半发放。单位派车出差仅用于城市间交通的,公杂费正常发放。工作人员在成都近郊出差公杂费40元/天。 |
2.住宿费标准
按照四川省财政厅规定的现行差旅住宿标准执行,原则上超标部分不予报销。如遇特殊情况,应说明原因并经秘书长审批后再予以报销。
四川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单位:元/人/天
序号 | 地区(城市) | 住宿费标准 | 旺季地区 | 旺季浮动标准 | ||||||
省部级 | 厅局级 | 其他人员 | 旺季期间 | 旺季上浮价 | ||||||
省部级 | 厅局级 | 其他人员 | ||||||||
1 | 四川(省内) | 成都市 | 900 | 470 | 370 | |||||
阿坝州、甘孜州 | 800 | 430 | 330 | |||||||
绵阳市、乐山市、雅安市 | 800 | 430 | 320 | |||||||
宜宾市 | 800 | 430 | 300 | |||||||
凉山州 | 750 | 430 | 330 | |||||||
德阳市、遂宁市、巴中市 | 750 | 430 | 310 | |||||||
其他地区 | 750 | 430 | 300 | |||||||
2 | 北京 | 全市 | 1100 | 650 | 500 | |||||
3 | 天津 | 6个中心城区、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蓟县 | 800 | 480 | 380 | |||||
宁河区 | 600 | 350 | 320 | |||||||
4 | 河北 | 石家庄市、张家口市、秦皇岛市、廊坊市、承德市、保定市 | 800 | 450 | 350 | 张家口市 | 7-9月、11-3月 | 1200 | 675 | 525 |
秦皇岛市 | 7-8月 | 1200 | 680 | 500 | ||||||
承德市 | 7-9月 | 1000 | 580 | 580 | ||||||
其他地区 | 800 | 450 | 310 | |||||||
5 | 山西 | 太原市、大同市、晋城市 | 800 | 480 | 350 | |||||
临汾市 | 800 | 480 | 330 | |||||||
阳泉市、长治市、晋中市 | 800 | 480 | 310 | |||||||
其他地区 | 800 | 400 | 240 | |||||||
6 | 内蒙古 | 呼和浩特市 | 800 | 460 | 350 | |||||
其他地区 | 800 | 460 | 320 | 海拉尔市、满洲里市、阿尔山市 | 7-9月 | 1200 | 690 | 480 | ||
二连浩特市 | 7-9月 | 1000 | 580 | 400 | ||||||
额济纳旗 | 9-10月 | 1200 | 690 | 480 | ||||||
7 | 辽宁 | 沈阳市 | 800 | 480 | 350 | |||||
其他地区 | 800 | 480 | 330 | |||||||
8 | 大连 | 全市 | 800 | 490 | 350 | 全市 | 7-9月 | 960 | 590 | 420 |
9 | 吉林 | 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长白山管理区 | 800 | 490 | 350 | 吉林市、延边州、长白山管理区 | 7-9月 | 960 | 540 | 420 |
其他地区 | 700 | 400 | 300 | |||||||
10 | 黑龙江 | 哈尔滨市 | 800 | 450 | 350 | 哈尔滨市 | 7-9月 | 960 | 540 | 420 |
其他地区 | 750 | 450 | 300 | 牡丹江市、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黑河市、佳木斯市 | 6-8月 | 900 | 540 | 360 | ||
11 | 上海 | 全市 | 1100 | 600 | 500 | |||||
12 | 江苏 | 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镇江市 | 900 | 490 | 380 | |||||
其他地区 | 900 | 490 | 360 | |||||||
13 | 浙江 | 杭州市 | 900 | 500 | 400 | |||||
其他地区 | 800 | 490 | 340 | |||||||
14 | 宁波 | 全市 | 800 | 450 | 350 | |||||
15 | 安徽 | 全省 | 800 | 460 | 350 | |||||
16 | 福建 | 福州市、泉州市、平潭综合试验区 | 900 | 480 | 380 | |||||
其他地区 | 900 | 480 | 350 | |||||||
17 | 厦门 | 全市 | 900 | 500 | 400 | |||||
18 | 江西 | 全省 | 800 | 470 | 350 | |||||
19 | 山东 | 济南市、淄博市、枣庄市、东营市、烟台市、淮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日照市 | 800 | 480 | 380 | 烟台市、威海市、日照市 | 7-9月 | 960 | 570 | 450 |
其他地区 | 800 | 460 | 360 | |||||||
20 | 青岛 | 全市 | 800 | 490 | 380 | 全市 | 7-9月 | 960 | 590 | 450 |
21 | 河南 | 郑州市 | 900 | 480 | 380 | |||||
其他地区 | 800 | 480 | 330 | 洛阳市 | 4-5月上旬 | 1200 | 720 | 500 | ||
22 | 湖北 | 武汉市 | 800 | 480 | 350 | |||||
其他地区 | 800 | 480 | 320 | |||||||
23 | 湖南 | 长沙市 | 800 | 450 | 350 | |||||
其他地区 | 800 | 450 | 330 | |||||||
24 | 广东 | 广州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 | 900 | 550 | 450 | |||||
其他地区 | 850 | 530 | 420 | |||||||
25 | 深圳 | 全市 | 900 | 550 | 450 | |||||
26 | 广西 | 南宁市 | 800 | 470 | 350 | |||||
其他地区 | 800 | 470 | 330 | 桂林市、北海市 | 1-2月、7-9月 | 1040 | 610 | 430 | ||
27 | 海南 | 海口市、三沙市、儋州市、五指山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东方市、定安县、屯昌县、澄迈县、临高县、白沙县、昌江县、乐东县、陵水县、保亭县、琼中县、杨浦开发区 | 800 | 500 | 350 | 海口市、文昌市、澄迈县 | 11-2月 | 1040 | 650 | 450 |
琼海市、万宁市、陵水县、保亭县 | 11-3月 | 1040 | 650 | 450 | ||||||
三亚市 | 1000 | 600 | 400 | 三亚市 | 10-4月 | 1200 | 720 | 480 | ||
28 | 重庆 | 9个中心城区、北部新区 | 800 | 480 | 370 | |||||
其他地区 | 770 | 450 | 300 | |||||||
29 | 贵州 | 贵阳市 | 800 | 470 | 370 | |||||
其他地区 | 750 | 450 | 300 | |||||||
30 | 云南 | 昆明市、大理市、丽江市、迪庆州、西双版纳州 | 900 | 480 | 380 | |||||
其他地区 | 900 | 480 | 330 | |||||||
31 | 西藏 | 拉萨市 | 800 | 500 | 350 | 拉萨市 | 6-9月 | 1200 | 750 | 530 |
其他地区 | 500 | 400 | 300 | 其他地区 | 6-9月 | 800 | 500 | 350 | ||
32 | 陕西 | 西安市 | 800 | 460 | 350 | |||||
榆林市、延安市 | 680 | 350 | 300 | |||||||
杨凌区 | 680 | 320 | 260 | |||||||
咸阳市、宝鸡市 | 600 | 320 | 260 | |||||||
渭南市、韩城市 | 600 | 300 | 260 | |||||||
其他地区 | 600 | 300 | 230 | |||||||
33 | 甘肃 | 兰州市 | 800 | 470 | 350 | |||||
其他地区 | 700 | 450 | 310 | |||||||
34 | 青海 | 西宁市 | 800 | 500 | 350 | 西宁市 | 6-9月 | 1200 | 750 | 530 |
玉树州、果洛州 | 600 | 350 | 300 | 玉树州 | 5-9月 | 900 | 525 | 450 | ||
海北州、黄南州 | 600 | 350 | 256 | 海北州、黄南州 | 5-9月 | 900 | 525 | 375 | ||
海东市、海南州 | 600 | 300 | 250 | 海东市、海南州 | 5-9月 | 900 | 450 | 375 | ||
海西州 | 600 | 300 | 200 | 海西州 | 5-9月 | 900 | 450 | 300 | ||
35 | 宁夏 | 银川市 | 800 | 470 | 350 | |||||
其他地区 | 800 | 430 | 330 | |||||||
36 | 新疆 | 乌鲁木齐市 | 800 | 480 | 350 | |||||
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州、伊犁州、阿勒泰地区、博州、吐鲁番市、哈密地区、巴州、和田地区 | 800 | 480 | 340 | |||||||
克州 | 800 | 480 | 320 | |||||||
喀什地区 | 780 | 480 | 300 | |||||||
阿克苏地区 | 700 | 450 | 300 | |||||||
塔城地区 | 700 | 400 | 300 |
(四)公务出国费
公务出国人员按照四川省财政厅现行的因公临时出国管理规定执行,原则上超标部分不予报销。如遇特殊情况,应说明原因并经秘书长审批后再予以报销。
类别 |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厅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其余人员 | 备注 |
住宿费 | 据实报销 | 按财政部现行的因公临时出国管理规定执行 | ||
国际差旅(含国外城市间交通) | 飞机头等舱 | 飞机公务舱 | 飞机经济舱 | 国际列车国外段6小时以上12美元/人天;国际航线飞行时间(按出境时间计算)和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飞行时间在4小时以内(含)的,均应当乘坐经济舱。 |
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 | 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 | 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 | ||
轮船一等舱 | 轮船二等舱 | 轮船三等舱 | ||
伙食补助 | 按出访国家相应的伙食补助标准报销。 | |||
公杂补助 | 按出访国家相应的公杂补助标准报销。 | |||
其他费用 | 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
(五)接待费
接待费报销必须附经秘书长审批的接待费审批单和对方公函或通知等材料。捐赠来访人员的接待费用报销需附邀请材料,其中:邮件发出邀请的,提供邮件页打印件;微信发出邀请的,提供微信截屏图片打印件;其他方式发出邀请的,由经办人出具相应说明、秘书长审批。具体标准如下:
1.外单位来访基金会或接待因工作临时外聘的人员,餐费标准:每人每餐不超过150元。
2.严格限定陪同人员范围和人数,来宾10人以内,陪同人员不超出3人,来宾超过10人的,陪同人员不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六)劳务费
劳务费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关系的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即基金会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劳务报酬,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序号 | 费用项目 | 支出标准(税后) | |
1 | 专家讲课费 |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不超过500元/学时 |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此标准执行。特聘专家按市场化签约劳务费执行。 |
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不超过1000元/学时 | |||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不超过1500元/学时 | |||
2 | 专家咨询费 |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 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 |
3 | 专家评审费 | 500~700元/人/半天 800~1000元/人/天 | |
4 | 专家询价费 | 300~1000元/人/次 | |
5 | 病案讨论 | 不超过500元/人/次 | |
6 | 专家主持费 | 不超过500元/人/次 | |
7 | 专家巡查指导费 | 不超过1000元/人/次 | |
8 | 现场手术劳务费 | 不超过3000元/人/台 | |
9 | 专家手术指导费 | 不超过2000元/人/台 | |
10 | 专家审稿费 | 不超过1000元/人/天 | |
11 | 工作人员培训/会议筹备、会期劳务费 | 不超过200元/人/天 | |
12 | 专家培训/会议筹备、会期劳务费 | 副高级及以上500-1000元/人/半天; 副高级以下300元/人/半天 | |
13 | 项目验收 专家劳务费 | 不超过2000元/人/天 | |
14 | 翻译费 | 笔译费200元/千字(以汉字计算);同声传译执行市场价,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人/天 | |
15 | 其他活动 必须费用 | 不超过200元/人/次 |
第四十条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精神,参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相关规定,下列事项不予报销:
(一)燕窝、鱼翅、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等高档菜肴、高档酒水。
(二)烟酒、花卉、水果、烟花爆竹。
(三)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四)年货节礼(慰问离退休人员、老专家不在此限)。
(五)礼品(按照对等原则赠送国际组织或国际友人的不在此限)。
(六)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七)纪念品、地方特产。
(八)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发生的费用。
(九)其他不予报销事项。(如:个人因私消费事项等)。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范围:
(一)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二)预计使用期限超过1年;
(三)单位价值较高。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当按照需要,坚持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有计划的添置。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固定资产的购置,以书面的形式报秘书长审批。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当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固定资产的其他支出(如,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等)确定其成本。
(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或其他类型固定资产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确定其成本。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需做到完善手续,定期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具体管理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编号、登记、调配、清查盘点、维修、保养以及办理固定资产的调拨、报废、变价等具体事项;
(二)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的金额核算。正确计算、反映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严格执行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清查盘点和报损报废等有关规定,及时督促办理必要的手续,并参与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和对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员应妥善保管固定资产,发现短缺、损坏或需要修理的,应及时向办公室反映。固定资产管理应落实到各使用部门或使用人,坚持谁用谁管,责任到人。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或人员发生变动时由办公室负责办理调整或移交手续。
第四十五条 因出售、报废或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应当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
第四十六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每年末全面清点一次,清点时由财务部和办公室配合,清点结果报告秘书长。固定资产如有缺少或损失,要查明原因,属于自然性损耗或灾害性损失的,报秘书处批准后销账;属于使用人过失责任造成的,应当要求过失人作出经济赔偿,并报秘书处批准后核销。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以下各项:
1.购买或销售商品及其他资产。
2.提供或接受劳务。
3.提供或接受捐赠。
4.提供资金。
5.租赁。
6.代理。
7.许可协议。
8.代表民间非营利组织或由民间非营利组织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9.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有偿、等价的原则;
(三)基金会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合法权益;
(四)基金会做关联交易表决时候,有必要的可以聘请专业的财务、法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关系,是指基金会的发起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投资的被投资方以及其他与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与基金会之间的关系。
第五十条 关联人具体包括: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包括:基金会的发起人、基金会的理事、专项基金的负责人、总监以上职务的工作人员等,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关联关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十一条 关联交易决策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关联交易须由理事会表决,关联理事不得参与决策;
(二)三分之二以上无关联关系的理事出席;
(三)一般事项的表决须经无关联关系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四)属于《基金会管理条例》或《基金会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的,须经无关联关系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二条 关联交易披露
基金会进行关联交易的应依法进行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基金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包括交易的金额、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定价政策。
第五十三条 基金会总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与会计年度一致,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五十四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最高决策机构,按照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职权,负责审定年度预算。
第五十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财务部承担基金会日常财务管理工作,负责预算编制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六条 预算编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统筹兼顾、积极稳妥、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五十七条 基金会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组成。
第五十八条 收入预算包括:
(一)捐赠收入:是指基金会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二)提供服务收入:是指基金会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收入、医疗费收入、培训收入等。
(三)政府补助收入:是指基金会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四)投资收益:是指基金会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五)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五十九条 支出预算包括: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基金会为了实现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二)管理费用:是指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筹资费用:是指基金会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四)其他费用: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六十条 基金会财务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预算,收入预算参考前两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并根据当年经济形势合理预测制定;支出预算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制定,按《基金会管理条例》要求的费用比例测算编制。
第六十一条 年度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十二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六十三条 财务部负责编制半年度、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报告,理事会、监事会对基金会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进行审定。
第六十四条 基金会每年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一年度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年度财务报告。
第六十五条 年度财务报告编制要求
1、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根据会计事项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会计资料编制财务报告;
2、依据有关规定,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3、编制财务报告前,要全面检查会计核算是否按制度规定执行,是否有会计差错,对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造成的需调整前期或本期的相关项目是否按有关规定及会计制度进行了会计处理,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任意取舍;
4、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 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据应当相互衔接;
5、编写会计报表附注
根据制度有关规定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对业务状况和业务成果的影响;
(2)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3)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4)重大捐赠收入和公益活动情况说明;
(5)理事、工作人员领取报酬情况说明;
(6)接受劳务捐赠情况说明;
(7)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6、编写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包括业务及财务活动基本情况(如:资产状况和财务收支情况)),上一年度工作计划或预算完成情况及差异分析,下一年度计划及预算、财务管理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对单位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如:重大业务活动的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等))。
第六十七条 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应由秘书长同意后方可报送。
第六十八条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具体包括:会计凭证、账本、固定资产台账、其它辅助账簿、财务报表、银行对账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存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第六十九条 本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由财务人员负责整理归档,出纳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七十条 会计档案应按规定进行装订及编号、登记,并由专人进行保管。对会计档案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要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禁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七十一条 会计档案查阅、复印须由财务人员办理,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查账完毕应立即将账册或记账凭证放回原处,不得随意放置。外单位需要查阅或复印会计档案的,如涉及有关财务数据, 应持单位介绍信,经秘书长批准后,办理登记手续,由财务人员办理,方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
第七十二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规定和工作需要,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十年、三十年,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一般保管期限是:
1、账本、会计报表永久保管;
2、各种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保管期限为三十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明细账保管期限为三十年;
第七十三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时,应严格审查,由财务部提出销毁申请,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办理。但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秘书处和财务部共同派员监督。监销人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秘书长。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由四川省医药爱心基金会负责解释。